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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急診室待超過6小時給付住院日額1日條款寫法


利用保發中心全文檢索功能看了一些條款如下: 

1)經醫院急診診療而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或留院觀察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急診保險金」

2)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醫療超過六小時 (含)以上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3)遭遇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診療而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或留院觀察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保險金」的一倍給付。

4)被保險人如於登記合格醫院之急診室留觀時間超過六小時以上者,視同被保險人住院一日。



○要件:
*急診室診療(或留院觀察)
*待超過6小時



 

基本上,『超過6小時(含)』之寫法比「超過6小時」較有利於被保險人,「超過」指「不包含」之意,而「6小時以上」才是包含6小時。

 



實際各保險公司是否拘泥文字,不得而知了... (這裡不討論通融給消費者的部分,因為本來就未寫在保單條款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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