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16日 星期二

【迷思破解】申請減額繳清為保戶不可剝奪之權利,保險公司以此懲處業務員,應由業務員向保險公司抗議並爭取權益,而非怪罪保戶為何提出減額繳清!

 



近期收到一些PTT鄉民、網友來訊,認為當初申請投保業務本說要協助主約「減額繳清」,後續過了一年或兩年卻拼命找理由不幫忙送件,甚至演變出奇怪的話術。


因此決定整理一下司法判決、評議中心及保險學者談及「減額繳清」的觀點,以求破解業務員以話術誤導保戶不敢行使減額繳清之權利,一併導正視聽使不當話術不再橫行。


結論部份,就金管會函令、保險及保經代業者針對短期減額繳清所採取之作為,如何影響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承攬(勞動)契約,以及該影響間接損害保戶權益之問題,一併統整其利弊得失。


 

FB發問:「為降低保費壓力將主約申請減額繳清保留附約,你認為會造成的影響是好或壞?為什麼?」A、好的;B、壞的;C、不影響。

 



【以下FB網友留言】



A(「好的」影響)

無人回答



B(「壞的」影響)

1B,當下會覺得幫客戶省下一些錢,以長期而言對客戶、保險產業、業務員都不是很好,這是一種惡性循環。

2、其實很多人都有分享減額繳清的缺點。我是覺得如果經濟真的很有困難當然可以行使這個權利,但如果一群人都故意行使這個權利,就會造成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了規避這樣的風險,就會導致保險公司調高主約門檻、限制標準體等各種結果,拉高後續保戶的投保成本。在保戶立場,其實便宜的主約真的很多,故意減額繳清,不然萬一未來沒錢繳保費的時候,不可能墊繳,再者,如果有新的附約,想要附加也是不可能,一直反覆買入場券,減額繳清,真的有省到錢嗎?



C(「沒有」影響)

1、個人偏C,減額繳清的商品既然是保險公司本身的設計,那保戶行使權利也沒什麼不對。



未選擇-

A(「好的」影響)

1、為了買附約要加用不到的主約多花無意義的錢,寧可減額。唯一小問題就是無法再調高或新增、調高是還好,保額一開始就買夠了,新增的話就再看新保險是否好到值得多買一張新主約,但保了快十年沒有這問題出現,少繳的主約保費省下了不少可以再來買。

 


B(「壞的」影響)

1、看主約內容是什麼,如果只是沒什麼用的低額壽險就減吧!但要注意是否有要保人豁免附約,因為減了就沒豁免了。

2、除非很缺主約的這筆保費,否則減額繳清的話豁免的部份沒辦法再持續。除此之外附約的部份從此也只能減少不能增加或做其他調整,就某些層面來說就失去定期附約的調整功能了。

3、問這個問題沒意義啦,有些公司遇到減額繳清到一定程度,就給你停止送件甚至終止業務合約,你能怎辦?



C(「沒有」影響)

1、看是站在誰的視角跟當下的情況




以下整理法院判決、評議中心及學者觀點)



【司法判決就「減額繳清」vs「終止契約」的評價-「繳清」較有利】

愛於辦理系爭保單減額繳清時,其流動資產顯已不足支應每年逾813萬元且尚需繳費14年之保險費支出,甚至需向凃亭借用,方能繳付系爭保單申辦減額繳清前之保險費,則凃彬於原審陳述凃愛要求很單純,就是不要再繳保險費,將身上剩下之股票及配息,支應退休生活,身邊想留錢,不想繼續繳,會擔心老了之後沒有人照顧等情,應可採信。則主觀上既無意續繳保險費,客觀上之資產亦不足以支應往後14年合計逾1億元之保險費,當僅能就凃彬所提出不續繳保險費有「解約」「展期」「減額繳清」等方式為選擇,其依凃彬之分析,選擇保障僅比例下降之「減額繳清」,而非解約後或展延期滿即無保障之「解約」「展期」,應係不繼續繳納保險費之最有利處理方式,符合凃愛當時主客觀情勢之需要,自難認凃彬有加害凃愛及上訴人之行為。-節錄自《中高院104年保險上第6號判決》



 

【評議中心就「減額繳清」運作之解析-「減額繳清」亦符對價平衡未損及危險共同團體】

減額繳清保險係以保戶欲辦理繳清保險當年度保單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按如有辦理保單貸款等亦須進行扣除)後之淨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而保險金額則以該躉繳保險費於當時所得購買之保險金額為何而定


所謂保險,係預先集合感受同一危險威脅之多數人,依大數法則計算繳納保險費,以分散危險之社會及金融制度。保險費一般區分為自然保險費與平準保險費,自然保險費係指保險費的計算,於每個保單年度依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的狀況來重新評估及計算保險費;平準保險費係指平均保險期間的各年保險費,使每期要保人的負擔相同,亦即每期繳費金額始終不變的保險費。依據保險契約之時間軸,被保險人年齡較輕時,自然保險費是風險對價的保險費,平準保險費會多於自然保險費,所以平準保險費多出的部份並非當期風險對價之保險費,實質上是預繳「未來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依法應予提存,即所謂「保單價值準備金」,以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額之用。-節錄自《104年評第5號決定書》




【學者江朝國教授《保險法逐條釋義第四卷》P509P511-辦理「減額繳清」屬要保人權利,不容許保險人任意剝奪,或以不當方式加以限制。且辦理「減額繳清」,對於要保人及保險人雙方均無不利。


保險法第118條之規範意旨,除賦予要保人有將契約轉換為繳清保險之權利,保護被保險人所累積之投保利益,並於其申請變更為繳清保險時,不至受到侵害而設


保險法與保險實務特別設有延續契約效力之機制,即「減額繳清保險」與「展期定期保險」供保戶選擇,以維其權益,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應屬保戶之權利,不容許保險人任意剝奪,或以不當方式限制之是故,本條之立法意旨應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投保利益,而特設關於減額繳清保險之規定」。


且人壽保險採平準保費制,通常在契約前期繳納的保費裡,有部分係用已預先支付保險費,而這部分的溢繳費用即屬保單的現金價值,若要保人中途不欲再繳交保費,可使用該現金價值延長保險契約之保障。如此對保險人來說故無不利;對保戶而言,此一作法則較之領回解約金來的更具優勢,蓋依照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解約金可能只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3/4,選擇單純解約易造成保單現金價值無法完全發揮

 





【以下轉自保險白話文整理(金管會相關函令規範)】



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針對民國9691日後之規範:(針對商品)

197、附加契約其效力問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1、如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惟繳費方式得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2、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1)附加之附約有保證續保者:

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或不同意續保,惟繳費方式得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2)附加之附約無保證續保者: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二、《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合作推廣契約書範本》(針對業務招攬)

第五條:「業務員招攬保險商品時,不得有下列情事:四、慫恿客戶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之手段唆使客戶辦理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行為。」



 


總結保險公司可能採取之限制:(4&5整理自武士網友留言


1、絕大部份的保險公司會要求繳費方式需年繳,部分保險公司保費僅接受轉帳扣款。

2、無法新增附約險種→XX人壽最近新商品,無法附加在舊單底下。

3、無法調高保額→原本投保癌症險2單位,想要提高到3單位,無法;但可接受降低保額或部分解約。

4、主約若有豁免功能,部分公司條款在繳清後將被取消。

5、原有自動墊繳功能,部分公司條款在繳清後將被取消。







結論:


想了一下題目確實出得不好,應設定在保戶有繳費壓力優先考量下來論定好或壞。故在有保費壓力前提之下,本題答案應為A(好的影響)。


保戶就壽險主約申請減額繳清,並未如「終止契約」般脫離危險共同團體,保險公司亦可就壽險主約尚存的保價金另行運用,且還持續享附約的保費收益;同時考量減額繳清為要保人不可剝奪之權利,保戶經申請又不至讓保戶喪失附約保障,以此觀之,對保險業者與保戶雙方的確均無不利

 


但保險業者及保經代公司的承攬(勞動)契約設計,使得保險業務員將因保戶申請減額繳清時衍生不利影響(保單繼續率降低、無續期佣金甚至遭追回佣金等)。然而此問題不應怪罪保戶行使其法定權利,癥結在於保險公司與保經代公司對業務員懲處規範,業務員真正要歸責的對象當然是保險業者與保經代公司,而不是站在保戶的對立面威脅保戶



至於金管會函令造成的影響(詳前節錄自保險白話文之整理),保戶在行使權利前應多加注意經申請後主、附約的功能影響,如申請時同時將影響到業務員的業績(繼續率或佣金),則屬保戶參考用事項,保戶行使權利並不受該因素的拘束。







  







2 則留言:

專屬資訊交流討論社團

【公告】專屬資訊交流區&獨到觀點社團 → 填寫 《 諮詢表單》 : https://bit.ly/3QMtik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