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26金管會裁罰案件】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全作業,涉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或收費地址變更,應確實核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地址非保險公司業務員、往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銀行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地址,並應落實對業務員地址、手機號碼等資料建檔格式之控管,以利與保戶資料進行檢核比對作業。
(二)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應注意並落實管理電銷人員之招攬話術,不得有為追求業績,引導要保人為不當或不實說明之情事,以維護保戶權益,並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三)保險業受理保戶投保新契約時,如有其他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應充分向保戶說明其選擇復效與投保新保單之各項差異,並切實確認保戶之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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