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 星期日

保險業身心障礙者核保評估程序

 保險業身心障礙者核保評估程序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保障,符合公平待客原則,依「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係指被保險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認定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三、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且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

 

四、核保人員為身心障礙者之核保作業時,除應遵循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評估保險需求及保險適合度,並應綜合考量下列原則:

()須依個別障礙情況核定,不宜逕以被保險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拒保或有不公平待遇。

()除如身心障礙項目非因疾病所致者、非多重身心障礙者,及非已有顯著合併症或後遺症存在者,採取不加費承保,應依險種特性、被保險人之心智、身體狀況、病因、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如身心障礙核保審查評估要點)予以綜合評估,以核定適當之承保條件。

()如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情形時,因民法規定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者如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情形外,應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1項參照),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辦理投保事宜。

 

五、經核保風險評估達到附加條件承保時,應說明審查結果並取得保戶簽名同意後,方可承保。

 

六、身心障礙保件審查後,應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訂之身心障礙統計填報作業進行填報。

 

七、本核保程序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與公司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壽險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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