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0日 星期日

請業務員幫忙辦續保,因業務員疏失造成續保失敗,保戶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同意續保能成功?

 



甲於民國88511日以自己為要被保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A主約,並附加住院日額醫療附約及手術醫療附約。

 

甲向評議中心抱怨,主約於繳費期滿前,自己曾請保險業務員乙協助辦理附約續保事宜,不料乙卻沒完成續保,乙也已經向本人坦承疏失,丙保險公司不該依然故我拒絕本人續保!

 

丙保險公司解釋,根據保單條款約定,甲本可在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向本公司提出續約以使附約繼續有效,但甲並未在保單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送交申請文件,對其遲延提出申請續保一事只能婉拒。

 

另外,因主、附約分別為自獨立之契約,可否在保險期滿前續保,應依主、附約各自條款決定,既然甲投保之附約並無「保證續保」,本公司無法同意甲在超過申請期限後才提出續保申請


 

【評議中心見解-保戶甲雖稱已請保險業務員乙協助辦理續保,但事實上丙保險公司並未收到任何續保申請文件,丙以此拒絕甲之續保請求並無不可。但針對乙協助續保之疏失導致無法完成續保,造成甲權益受損之部份,保險公司仍應補償一定金額予甲!

一、主約之保單條款約定約定:「本契約被保險人以『標準體』簽單承保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1個月前填妥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續約,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此項續約申請本公司不得拒絕,且要保人不需出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文件。」;住院日額醫療附約條款分別約定:「本附約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自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二、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手術醫療附約條款分別約定:「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通知,則本附約視為續保,...除被保險人年齡屆至第7條續保保險期限或有第18條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第18條約定:「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二、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從各個保單條款約定可知,甲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並非當然無法續保,只要依條款約定方式提出續約,且不涉及條款中無法續保之情形下,丙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甲的續保申請

 


二、依各條款約定,兩附約並非無法續保,只是仍須由甲依條款約定(如提出書面申請、交付附約續期保費、未以書面作不續保通知等)提出申請才行,由於相關續保要件均已載明在保單條款上,保戶應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約定,不能推諉自己全然不知或全部怪罪遭乙誤導而無法完成續保。甲既然未於約定期限內依約完成續保,丙保險公司於主約繳費期滿前,未能收到續保申請文件下拒絕甲之申請續保,確實符合條款約定,作法並無違誤

 


三、又查,甲主張曾請保險業員乙協助辦理續保,從甲提出的LINE通訊紀錄觀察,以及乙出具聲明書可得知,乙已經坦承協助其於協助續保事宜上確有疏失。

 


四、綜上論述,乙受僱於丙,其疏失損及甲之續保權益,本中心衡酌一切事證,依金保法之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丙保險公司應補償新臺幣○○○萬元予甲。


 







結論:

 

1、由此案例可知,民眾請業務員協助代送續保文件時,應注意事後再向保險公司確認是否收到申請文件。因保險契約存在於保險業者與保戶之間,千萬別認為把文件丟給業務員就萬事OK,若不致電詢問業者是否收到文件,也不太可能發現業務員怠於送件(當然自己送不用麻煩業務員更好),維護權益還是要靠自己。

 

2、保險業務員幫忙保戶送交或辦理「續保」文件,能不能解釋為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業務員的「招攬行為」?如果不能算「招攬行為」,似乎也只能解釋成業務員的「服務行為」(好意施惠),而非業務員的應盡義務(本案丙業者於法並無提醒保戶續保之義務)

 

3、本案中,保戶甲確實未依保單條款約定完成續保流程,評議中心認定甲要求丙保險公司同意續保並無理由。不過,對於保業務員乙協助甲辦理續保時,因其個人疏失導致甲續保失敗這部份(業務員自承疏失+保留LINE對話紀錄為證),保險公司不該置身事外,因此依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丙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一定補償金額予甲。(詳參1081650評議決定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專屬資訊交流討論社團

【公告】專屬資訊交流區&獨到觀點社團 → 填寫 《 諮詢表單》 : https://bit.ly/3QMtik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