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A:「樓上不懂保險法吧 第64條有提到兩年內保險人查到有不實告知是可以主張解約的 過兩年後無法解約 但若查及既往症還是很高機率不賠」
業務B:「是啊,兩年內都會被解約了,何不等兩年後呢 現在買,不就等於白花兩年錢? 實在不太理解你想表達的 @@ 十字韌帶手術若無住院過7天,那兩年後大多不在詢問範圍 甚至可能還不到兩年就不被問到了,原PO目前想法是不主動告知+兩年內不出險,白送保費給保險公司兩年 VS 直接不買省兩年保費 兩年內還可以光明正大的不用告知投保,啟不更好嗎 ?」
業務C:「 兩年後搞不好就停賣啦,或是兩年後理賠其他的疾病就比較 不會被調查東調查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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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語:
1、只要兩年內不申請理賠,躲兩年以後有別的可理賠?
→ 如果兩年內不幸生了重病需要用錢不得不請領理賠,剛好和不告知的疾病有因果關係,鼓勵躲兩年的A跟C業務員要負責? #還是學過算命可以保證被保險人兩年內必定不會有事?(話說修法通過後要躲五年==)
2、業務員唆使保戶躲兩年*懂*保險法好棒棒?
參考一下判決了解一下出事後*懂*保險法的業務說詞(高雄地院98年雄保險簡26號判決)
判決節錄:
查,鍾◯◯其與黃◯◯合作拉保險,均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重要病史及事項均告知黃◯◯,而由黃◯◯簽立保險契約,而本件係由鍾◯◯將保險契約談好後黃◯◯方前往與原告簽名業據鍾◯◯、黃◯◯證述如前,衡情鍾◯◯已應將詹◯◯之病況同時已告知黃◯◯,而渠二人應已就詹◯◯是否投保事項為討論後,黃◯◯方前往與原告簽約,且參以鍾◯◯於98年3月29日所傳之簡訊「我都有跟你講得很清楚,這份基金型保單不管怎樣一定,一定,一定要超過二年公司才會理賠,這些你都忘了嗎?」、黃◯◯98年1月8日之簡訊內容「我對您及家人感到很抱歉,不是公司問題,爸爸保單狀況應該沒辦法理賠,#我們也想只要超過兩年那50萬就OK了,沒有想到事情來得那麼快,我作十年了這是我和◯◯第一次遇到,......」及證人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說兩年後才能理賠是因為有翻一下保險法是如此規定等語;證人黃◯◯證稱:因為保險法規定,沒有據實陳述只要超過兩年也會理賠等語。適與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就要保人未盡書面據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解除契約之除斥期間二年相符,足見渠二人已知其所填寫之要保書上有未符合之承保條件之情形。益徵黃◯◯、鍾◯◯於簽訂保險契約時,即明知被保險人有高血壓及曾住院之情事,而仍於保險契約上填寫否認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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