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5日 星期四

【保險武士獨到觀點】2023年10月份文章列表

  


【保險武士獨到觀點】2023年10月份文章列表


1. 丙投保約五年後,發現保單不符需求,主張保單未親簽要求退還所繳保費;保險公司主張投保有體檢,體檢有簽名,保單自始有效!一審法院認同業者,體檢時丙有在被保險人欄位親簽,判業者勝訴;二審時丙提「一主張」改判保費全退!理由是


2.甲為癌症險被保險人,保單條款對「手術」沒有任何定義。保單繳滿20年後罹癌後進行癌症手術,手術亦簽署有「手術同意書」,不料申請理賠,遭保險公司以該手術只是「處置」拒絕理賠。法院經查,甲取得之「手術同意書」沒問題,但因「一關鍵」判甲敗訴!理由是


3.住院醫療險被保險人丁罹癌後,赴醫院分二次進行腫瘤切除手術,二次手術間隔約1個月。保險公司理賠第一次,第二次卻以丁施行的手術採「門診」而未「住院」無法理賠⋯丁主張第一次也在「門診」進行手術能賠,第二次為何不能賠?法院經查因「一關鍵」判丁敗訴!理由是


4.某甲因故忘記繳費,保單停效逾半年申請復效,保險公司要求「填寫健告書+進行體檢+提供所有就醫病歷」;甲填完健告書交回,只主動提供1家醫院病歷,但不願體檢,保險公司以資料不全為由拒絕復效!合理嗎


5.纏訟近3年⋯從「不實告知」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到保險公司必須理賠,關鍵之一居然是「招攬業務員跟保戶住得近」!?


6. 醫療險被保險人肝病就醫申請理賠,才被保險公司告知繳費十幾年的保單早就停效了⋯法院經查業者做了「一件事」,罕見以「違反誠信」判定保單自始不曾停效!來看法院怎麼說


7. 壽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未來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會扣除「重疾保險金」再給付。某甲投保後罹癌,經過一段時間病故,保險公司依條款主張,法院卻判定不得扣除,必須「全額」理賠!理由是


8. 戊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受益人約定法定繼承人,保險期間不幸死亡之前,業務員曾協助其辦理「受益人變更申請」,保險公司亦曾電訪確認其變更意願;不料戊死,戊之配偶丁請領保險金,發現受益人遭變更為第三人!丁向法院提告該變更為無效。業者層層把關法院仍判丁勝訴,理由


9. 甲替其所有A車投保乙式車體險,某日開車途中上起火,甲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保險公司卻以車輛零件故障屬於除外不保事項拒賠,甲找上評議中心也判免賠⋯甲無奈向法院提告,法院改判應賠!理由是


10. 要保人辦理變更受益人,契約變更申請資料送達保險公司之前就死亡,為何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該變更不生效力


11. 某庚投保時,保險公司「加費承保」完成投保近3年。某日庚之朋友協助其檢視保單,發現該保單內容跟業務員講的不同,少了說好要買的醫療險,但當初業務拿來的「加費同意書」明明寫了醫療部分加費後承保⋯庚無奈提告法院,法院經查確認沒保到醫療險,但仍判定加費有理!理由是


12. 丙投保多家醫療險,一審法院查證丙的確未向A保險公司告知投保他公司實支醫療,以丙故意不通知、意圖不當得利,判定A公司不必賠;二審經查也認定丙確實未告知,但因A公司的「一個動作」改判業者敗訴應賠!理由


13. 某甲因車禍受傷後失能,請領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以其僅受輕傷傷、高血壓發作才導致車禍拒賠。法院經查,甲僅輕傷難以致殘沒錯,且病歷診斷顯示其顱內出血之部位也屬於「自發性」腦中風所致無誤,但,法院仍以「意外事故」判賠!理由


14.要保人負債後遭,要、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之醫療險,被保險人會因為要保人破產後遭債權人終止契約,失去醫療險的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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