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 星期五

當條款約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健康醫療
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意外醫療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失能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因為PTT保險板鄉民的發問(),加上武士發文留言出現:「理賠金不是賠給要保人嗎?」、「保單的要保人應該是姊妹們,若不是就要改,所以理賠應該要保人的名字才是⋯⋯⋯ 

藉由107年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一則見解可得知,醫療及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即為被保險人本人。該案裡保單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母親,母親替兒子投保終身壽險(附加日額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附約),後因擔任警員的被保險人在執行交通管制勤務時遭人駕車撞擊,受有雙側下肢開放性骨折合併出血性休克、右小腿創傷性完全截肢等重傷,媽媽主張條款約定受益人為兒子本人是無效的條款,且認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給她⋯⋯⋯ 想當然爾是被法院駁回請求了。 😏


心得:看PTT推文多數人知悉,不過既然少數人不太清楚就短評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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