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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 星期一

有憂鬱症病史服藥過量身亡,保險公司說是自殺,所以學保不能賠「甘丟」!?

 



 

2019722日,就學中的江姓高中生,被發現於家中臥室因急性心肺衰竭身亡,經相驗認定死亡先行原因為「施用高劑量嗎啡類藥物」,嗣後其家人向保險公司請求學生保險理賠,詎料保險公司以江姓學生曾有自殺、藥物成癮送醫紀錄,且於死後血液驗出高劑量嗎啡等,指稱其係故意自殺拒賠意外身故保險金⋯⋯

 


(以下法院見解節錄)

經查:

1、本件被告固辯稱訴外人江◯◯患有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多年,且稱古人多以服用藥物自殺,且有多次服用藥物或以一氧化碳故意自殺之情,而認本件顯有施用高劑量嗎啡類藥物故意自殺之可能,並提出訴外人江◯◯之就醫紀錄為據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89-392頁)。然而,參之被告所提出之急診護理紀錄所示訴外人江◯◯因服用過量藥物而至◯◯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附醫)送醫就診之日期分別為107810日、1071022日、1071026日(見本院卷一第405-412頁),惟系爭事故係於108722日發生,縱使訴外人江◯◯於系爭事故發生前一年曾有服用過量藥物送醫情事,亦難以此推論訴外人江◯◯乃自行非法施用過量毒品以致身故。次據被告提出訴外人江◯◯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十餘日即10878日至衛生福利部◯◯醫院及◯◯心身診所之病歷紀錄示以:「高中三年級,尋求第二意見,自述有opioid abuse⋯現在病史:自述國中小是個外向的人,小四經歷案父外遇,案母受苦,對於幫不了案母感到自責;個性早熟,覺得他人很屁孩。15歲開始於中國附醫就診,當時因焦慮、情緒低落、失眠而就診,覺得自己是心理有問題的人,覺得腦袋總是有事情停不下來,很在意大小事,另覺得自己主觀長期有注意力不足的問題,難以集中專注,他人為有察覺。⋯Sucide ideas:過去曾有把自己關在陽台,打開熱水,想讓自己一氧化碳中毒。」、「S/OMAJOR DEPRESSON DISORDER.., AND WITH DEATH WISHSINCE 2016 NOVEMBER INTEREST AND SUICIDAL IDEAS⋯」(見本院卷一第413-415頁)。依上所載,僅知訴外人江○○於系爭事故發生前,曾因精神宿疾前往就醫,而認訴外人江○○於事發前具有憂鬱傾向,要難以此逕為認定訴外人江○○確有具備非法施用毒品自殺身亡之故意。況依本院職權查詢訴外人江◯◯之前科紀錄表,訴外人江◯◯亦無非法施用毒品之相關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65-167頁),是被告徒以上開資料為據,用以證明訴外人江◯◯確係自行非法施用毒品自殺身亡乙節,尚屬無憑,無從採信。




2、再依台中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載以:「姓名:江◯◯⋯死亡時間:108722日上午730分。死亡地點:台中市◯◯◯◯00006A棟⋯死亡原因:1、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甲.急性心肺衰竭。2、先行原因:施用高劑量嗎啡類藥物」(見本院卷一第33頁)(中略)




3、此外,◯◯附醫之鑑定報告所載:「108828日法醫毒字第1086103619毒物化學鑑定書所載血液驗出成分,部分是如附件2病歷表中所記錄的藥物,部分也是如附件3被證9藥袋所示藥物。毒物化學鑑定書所載血液驗出成分經整理可以歸納成2部分,第1部份是附件2病歷表中有記載到的藥物:⋯第2部份是附件2病歷表中沒有記載到的藥物⋯附件2被證9藥袋所示藥物有檢測出的藥物只有Ultracet藥物中的一個成分Tramadol,其他沒有檢測到。亦即,病人血液中所檢出的藥物有多種不屬於附件2所記載的藥物,這些藥物也具有中樞神經抑制作用。⋯依附件2被證9藥袋所示用法用量服用藥物,被保險人江◯◯血液所含有之嗎啡類藥物濃度不會與毒物化學鑑定書所載血液驗出嗎啡濃度相當。就算病人於前一天(108721)曾至醫院急診就醫、急診曾給與嗎啡藥劑注射,其血中嗎啡濃度也不會在隔天產生與毒物化學鑑定書所載血液驗出嗎啡濃度相當的結果。如前述,附件2被證9藥袋所示藥物只有檢測出Ultracet藥物中的一個成分Tramadolultracet中的Tramadol含量為37.5毫克,根據研究口服100毫克的tramadol後約2小時病人血中濃度可達0.3ug/ml,此病人血液測得tramadol 0.970 ug/ml遠高於一般劑量可達到的最高點,應有tramadol過量狀況。最重要的是病人血液檢出嗎啡morPhine1249ug/ml,嗎啡10毫克口服23小時左右血中濃度可達0.002 Ug/ml左右,一般人)達到止痛效果的血中濃度是0.022-0.076 ug/ml,血中濃度達到0.78-0.98 ug/ml有一半(50%)的人會死亡。此病人血液測得超高劑量的嗎啡(1249 ug/ml)、高濃度的tramadol及多種鎮靜安眠藥、肌肉鬆弛劑及抗組織胺成分,死因應如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記載的。」(見本院外放函查資料卷第33-34頁),堪認訴外人江◯◯係因急性心肺衰竭,且訴外人江◯◯血液中所檢出之藥物有多種不屬於事發現場遺留藥袋及訴外人江◯◯平時服用藥物之成分。惟依前述事發現場之照片畫面,訴外人江◯◯之房間內僅遺留若干藥袋及藥物膠囊,該等藥品內所含藥物成分非與訴外人江◯◯血液內所檢驗出之成分相符,且事故現場亦無其他可能導致訴外人江◯◯服用後產生死亡結果之藥品及其他施用工具,被告抗辯訴外人江◯◯係自行服用非法管制毒品以致身故乙節,尚乏客觀事證相繩,仍屬可疑,自難認被告已盡舉證之責,被告所辯,即非可採,為無理由。準此,訴外人江◯◯因急性心肺衰竭而告死亡,應視為意外身故,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保險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仍可上訴)



     【改編並節錄台中地院109保險第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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