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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 星期五

業務員規劃不當,導致投保豁免保費卻在罹癌後仍須繳費,保險公司難道不必負責嗎?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在民國(下同)93914日以剛出生的小孩乙為被保險人,透過當時擔任保險業務員的高中同學丙,向壽險公司投保「20年期終身壽險」並附加其他附約(含豁免保費附約)。



甲向評議中心表示,當初是聽信當業務的同學丙說幫她設計非常完整的保單內容,想說應該沒問題才決定投保的,怎料如今不幸罹患胃癌還得繳交保費。直到105年3月1日偶然詢問先生的友人,才發現業務員丙當時規劃以小孩得重大疾病才啟動豁免的設計方式並不妥當,導致原本罹癌就可免繳保費的要保人變成必須持續繳費,情何以堪!對此疏失,保險公司應當返還從本人癌症確診後的所繳保費才是!



保險公司則說,投保當時業務員丙提供的規劃中,豁免附約條款中明文約定以被保險人作為保障的對象,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本案甲投保的保單所附加的「重大疾病及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保障對象是「被保險人本人」,這部份沒有任何疑義,加上調閱當初契約訂立時簽署的相關文件,也沒有發現任何問題,何況保單也早就生效超過了11年之久,要保人甲在這段時間內也都有正常繳費,期間還申請過兩次理賠,整體看來,實在看不出甲對保單內容有何不清楚的地方。





【評議中心見解-保險公司違反「誠信原則」應負締約上的過失責任,須返還要保人罹癌之後的所繳保費。】


一、「豁免保費」的功能,指當符合豁免保費約定的條件發生時,要保人不必再繳交未到期的保費,同時能維持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因為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不可預期的情況,例如疾病或意外事故,可能使要保人無力再繳交後續保費導致保單停效或甚至失效,為了避免這樣的事發生,若投保時附加「豁免保費」,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就可豁免要保人後續的繳費義務,且保障不因此中斷。

 

 

二、「豁免保費」附約可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一般型豁免」: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提供保戶在繳費期間時,發生符合豁免條款約定的情事時可免繳保費,且保單仍為有效狀態;一種是「親子型豁免」: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即要保人以家屬為被保險人(例如父母以子女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保單,提供要保人在繳費期間的加重保障,若發生符合豁免條約情事時,要保人得以免繳保費,且被保險人之保障持續有效。除此之外,由於要保人才是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是以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第16條(即現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3條)也規定:「豁免保費附約應以主契約要保人為被保險人」。

 

 

三、要保人甲在93914日以剛出生之兒子乙為被保險人,透過業務員丙投保「20年繳費終身壽險」,並附加「重大疾病及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觀察某甲投保時填寫的「幼童人壽保險要保書」,附加契約下方關於豁免保費附約,除了提供「重大疾病及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外,另有提供「慈惠豁免保險費附約」選項。本案中的保單要保人為甲,以其剛出生的兒子乙作為被保險人,正屬於前面所提的「親子型豁免」類型,該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要保人甲才是負有繳交保費的義務人,因此在附加豁免保費附約時,當然應該附加「慈惠豁免保險費附約」才是。不過,業務員丙最終提供的保單規劃,卻是在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情況下仍附加「重大疾病及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而非「慈惠豁免保費附約」,該規劃不但與「豁免保費」原意在保障且避免要保人陷入無力繳費之目的背道而馳,也違反了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對於豁免保費的相關規定,可見保險公司在幼童人壽保險要保書與相關豁免保費附約的設計上,出現了明顯的瑕疵。

 

 

四、由保險公司「現行」銷售中的豁免保險費附約中,「真慈愛豁免保險費附約」限制主契約之要、被保險人須為不同人,而「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則限制要、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足以證明現況已再無可能出現類似本案買錯豁免保費的謬誤,可見當初的招攬業務員丙,對於此一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未確實向要保人甲進行解說,才會造成甲不慎誤信其規劃完整而附加錯誤的豁免保費

 

 

五、綜上論述,本案保險公司在招攬上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產生的締約上過失,保險公司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要保人甲在9971日因「惡性胃基質瘤」並接受「腹腔鏡胃部份切除手術」,已符合「慈惠豁免保險費附約」豁免條件,保險公司應返還從要保人甲罹癌起到今天的所繳保費(並扣除兩豁免附約間之短繳差額),合計共128,659元。

 

 





結論:

 

1此爭議應該只會出現在2006年9月1日以前投保的保單上,建議此前投保者留意一下自己手上的保單豁免保費規劃有沒有這個問題至於2006年9月1日之後投保者,金管會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函頒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後,類似爭議應該不至於再發生。



2、雖說保險業務員規劃有誤不應該,不過若當初保險業者內部人員可以細心檢查,是有機會作出第二層的把關動作,不料業者非但沒把關反而還⋯⋯只能說發生這樣的爭議,很難不令人傻眼。(詳105561評議決定書)

 

 

3、保險業者習慣以「幫保險買個保險」來推廣「豁免保費」,不過豁免保費有其啟動的條件與限制(參保險e聊站整理),民眾可評估將原本打算買豁免附約的保費省下,改用來拉高其他保額,並以高額理賠金來支付後續保費,此時將不受制於豁免的啟動條件,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投保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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