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下同)107年11月16日,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失能險主約,並附加意外險附約(含意外實支意外日額)、醫療險附約等。
甲向評議中心表示,自己在108年6月25日因「子宮內膜息肉」接受治療後,向乙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乙竟透過保險業務員轉達,必須簽署「承保條件變更通知書」(下稱「批註除外同意書」)才能理賠。為求能先獲得理賠金,迫於無奈才不得不簽下該「批註除外同意書」。
乙向評議中心釐清,甲因「子宮內膜息肉」經治療後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本公司為釐清甲之病史,一併查出甲投保前患有「下背痛」等病史,才會出具該「批註除外同意書」請甲簽署。
乙再三強調,向醫療院所調閱病歷是經甲同意,惟有經甲授權才可查知,不曾逾越甲所授權的範圍,或違反任何個資法之規定。該「批註除外同意書」既已由當事人雙方同意下簽署,不論任一方都應該遵守,甲不得單方面要求取消該「批註除外同意書」!
【評議中心見解-乙保險公司要求簽署「批註除外同意書」,於被保險人甲承保條件變更後始願給付保險金,應認定為權利濫用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乙就甲請求取消該「批註除外同意書」部分,應予准許。】
一、經查,甲在107年11月16日完成投保,隨後因「子宮內膜息肉」在108年6月25日接受治療後向乙申請理賠時,不料保險業務員竟轉告,因甲投保前患有下背痛病史而投保時未據實告知,雙方便於108年10月14日訂立該「批註除外同意書」。
二、甲表示當初是為了獲得理賠,才無奈簽署「批註除外同意書」,而今向本中心提出請求乙保險公司取消該「批註除外同意書」。依「批註除外同意書」內容約定:被保險人乙在投保前已有腰椎退化性脊椎炎併有神經根病變,嗣後如有腰薦椎疾病及其相關併發症所致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乙同意免除相對人部分險種給付之責、不適用部分條款所約定之保障等。查該「批註除外同意書」上有甲之親簽,甲當時若確實是基於自由意志下簽訂,如果不提出其他具體反證,原則上應遵守該「批註除外同意書」之約定。
三、另查,乙保險公司提出之「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記載:「茲因申請○○○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保險給付之需要,由立同意書人以被保險人(姓名:○○○,...)之身分,請貴醫院(診所)...,協助○○○人壽指派之人員索引、查詢(...)、問診、調閱、抄錄、影印自契約生效日:民國108年2月21日前五年內迄本同意聲明書簽章日為止,不限科別之所有就診病歷(病名:子宮鏡瘜肉術)...。...此致各有關醫院(診所)...。」由內容可得知,乙本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被保險人甲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乙的確是經甲的授權後,代向醫療院所查詢其關於「子宮鏡瘜肉術」相關就診病歷資料,因此,乙就蒐集、處理及利用甲病歷資料此部分,難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四、然而,乙利用上述授權,獲知甲更詳盡之病歷資料後,竟進而要求甲簽署該「批註除外同意書」變更承保條件,此部份則有不當行使權利之問題,應可認定乙有權利濫用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情事。
五、從而,甲請求乙保險公司取消該「批註除外同意書」所為承保條件之變更,應予准許。
結論:
1、保險業者於理賠時,另要求保戶簽署「批註除外同意書」是否合理?依本評議見解,可認定保險公司之作法,已涉及權利濫用並違反誠信原則。(詳參109評410評議書;PS:非一定金錢以下之評議結果不具拘束力,尚查無進一步法院訴訟資料。)
2、目前網路上類似的爭議,是採取理賠後斷尾作法,以PTT保險板兩篇文章為例:【三商人壽醫療險必須簽切結才理賠?!】、【扁條線切除手術理賠須簽切結書?】多認定簽署同意書,對保戶而言,恐有「顯失公平」的情形而令該同意書約定無效來處理;本評議認定違反誠信原則,印象並不常見。
3、保戶如遇類似爭議,若向保險公司申訴未果,可儘速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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