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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保險業務好意幫保戶代付保費,不料保戶事後竟稱保費都自己繳的,業務員拿得回幫付的保費嗎?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向法院提告表示,自己在民國845月期間向要保人甲(即保戶)招攬保單,分別投保「A終身還本保險」首年保費為新台幣(下同)106,247元、「B終身壽險」首年保費323,000元,二筆保費都是由我簽以支票代保戶墊付;而「B終身壽險」第2年改為月繳,第一次繳納28,400元,都是我先幫忙甲先用支票代墊(代付)。不料保戶事後竟反稱保費是其所繳!不願返還代墊款給我⋯ 逼不得已只好提出告訴。

 

甲向法院反駁指稱,業務員乙說的不是事實,所有的保費都是本人按期繳納的,更沒有委任乙代付保費。況且,業務員與本人非親非故,有可能幫我代付約45萬元的保費嗎?這說法根本違反常理!


另外,業務員乙持有本人保單及繳費送金單,都是本人不慎遺失的,不能以此作為乙有幫本人代付保費的證明!即使業務員真的曾幫本人代付保費,本人也早就返還了;再說就算本人沒有返還,乙請求的時間點也過了請求權時效!簡單說,業務員的請求並無理由。




【法院見解-保戶甲雖稱送金單已遺失且持有保單正本,可證明保費為其本人所繳,但保險業務員乙提出送金單原本,反證送金單並非遺失,又查甲所持保單是另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而得,足證保戶說法不足採信!因此,保戶應依業務員之請求,加計利息返還代付保費款項

、保險業務員乙主張與保戶甲之間有「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付保費款項,此部份因甲否認有委託乙處理事務,可得甲乙雙方不存在「委任」關係。

 


二、實務上除另有約定,一般投保時會同時繳交保費,業務員乙提供其保留之送金單上註記為「保戶留存聯」,反觀保戶辯稱送金單已遺失,顯與事實不符。又保戶雖稱其持有保單,但經查是另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的,足以證明業務員有代付保費的事實。

 


三、至於證人(保戶甲之配偶)證稱,保費款項均已以現金給付給業務員乙,但並未提出給付現金予乙之證據;且若真的已經給付保費,為何不將送金單原本取回卻反稱已遺失,也未能提出任何說明,此部分說詞難以採信。

 


四、綜上論述,本案業務員乙雖未受保戶甲委任,但其代付保費的行為有利於保戶,且不違背保戶明示之意思(保戶當庭表明有投保及繳納保費之意願),從而,業務員請求保戶償還為其支出之所繳保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結論:


1、業務員幫保戶代付保險費的問題似乎積習已久,近期金管會針對保險業務員為賺刷卡回饋金代保戶繳交保費的裁罰案例,就是一例。為避免類似事情一再發生,預期金管會將嚴格審查並要求業者落實檢核機制,強化代要保人交付保費的人只能是保單的「利害關係人」。

 

2、依保險法之規定,能代要保人繳付保費的人僅限於「利害關係人」,條文雖未明訂「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但保險業務員顯然不能算是保單的「利害關係人」,當然不該幫保戶代付保險費。

 

3、本案一審中,保險業務員乙向法院提告,請求保戶甲應返還其幫忙代付的所有保險費約45萬元,甲雖辯稱保費都是自己所繳,卻始終無法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法院最終判定甲乙雙方成立民法上「無因管理」,判保戶應返回前述所繳保費;保戶上訴二審後遭駁回定讞,並追加返還83,590元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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