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3金管會裁罰案件】
受處分人:南山人壽
一、貴公司清查107年9月1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查有保單係業務員且非為保單關係人以信用卡代他人繳交保險費,交易筆數高達558筆,繳費金額達779,411,451元,所涉業務員計122位,並發生於多家分公司,非屬單一分公司所發生之單一個案。經貴公司檢視相關部門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之作業規定、控管機制,均查有異常情形,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繳費之控制作業程序,未針對繳費時勾選持卡人與保單之關係為受益人者,建立檢核持卡人身分證是否為保單關係人之機制,且信用卡授權人之查核作業未包含網路線上刷卡案件,另行動投保程式針對部分受益人未執行檢核作業,信用卡繳費審核控管機制針對受益人之檢核未盡完備等,均不利公司檢核信用卡持卡人作業,惟貴公司直至法務部調查局檢送相關情資資料,始查覺貴公司信用卡檢核及控管機制有缺失。
二、次查本案係因保戶提供相關會員帳號及密碼,並由業務員代為刷卡繳費,以賺取發卡銀行之高額刷卡回饋金,故貴公司所建立防範保險業務員持有或使用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之內控作業亦有缺失,致發生案關業務員以自己或他人信用卡代刷保險費情事。
三、貴公司於109年2月25日即知悉業務員有前述行為,惟貴公司遲至109年6月12日始評估是否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並直至109年7月9日始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本案貴公司業務員使用本人信用卡代繳付他人保費金額龐大,次數頻繁,惟貴公司未實際瞭解保戶繳交保費之資金來源,相關洗錢防制檢核機制亦未能主動發現,顯示貴公司所建立之辨識、衡量及監控洗錢交易機制欠完備,不利落實執行保戶審查作業。
四、又貴公司於109年6月12日進行公司內部疑似洗錢通報作業,並進行清查及處理,故貴公司於109年6月12日應已知悉業務員有未依公司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之嚴重缺失情事,惟貴公司直至109年7月9日始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顯示貴公司所建置之重大偶發事件判斷及通報處理機制存有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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