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5日 星期六

說好的繳滿20年保證月領1萬5千元,投保15年後保險公司可以翻臉不認帳?




民國(下同)931010日,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變額萬能壽險(下稱「投資型保單」),並於同年月13日完成承保事宜。

 

甲向評議委員指稱,當初業務員來推銷這張投資型保單時,明明說好只要繳滿20年,就能從1131014日開始「保證月領」15千元且領滿45年。不料日前致電乙保險公司客服時,客服在電話中竟表示,由於投保時所選定投入的結構型債券(下稱「投資標的」)早就已經停售,所以後續所繳保費也早早改放至銀行帳戶,到期只能從該帳戶取款⋯ 個人聽完瞬間晴天霹靂!客服說法怎麼跟當初業務員承諾的天差地遠!保險公司這作法會不會太瞎了!?

 

乙保險公司無奈表示,本公司確實依甲所簽訂的保險契約行事,投保初期確實依約將所繳保費投入該投資標的,怎料該投資標的出現停售情況,本公司早在95830日就寄出實體通知書給甲,同時在官網揭露該投資標的停售訊息,還安排業務員親自向甲說明該投資標的轉換權益,也有提供其他投資標的供甲進行選擇,進而協助甲更換適合的投資標的。

 

是甲自己堅持不願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無法取得甲的轉換同意下,只好依條款約定,將該投資標的價值轉到同幣別的貨幣帳戶內,作法完全合法,也符合保單條款的約定。既然條款並未約定本公司有維持該投資標的之義務,甲的要求只是他個人的一廂情願!




【評議中心見解-乙保險公司作法雖如條款所述,但商品文宣已使甲誤信可保證月領,且未能證明於投資標的停售時已善盡送達通知之義務,乙就上述疏失難辭其咎,應給付一定之補償金額予甲。 

一、甲投保之投資型保單條款約定:「...一、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列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或終止、暫時終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與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惟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但本公司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前項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15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投資標的的轉換或終止;若未提出申請時,則視同要保人同意將該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至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契約未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或貨幣型基金,則視同轉換至新台幣貨幣帳戶...。」

 


二、經查,乙保險公司雖主張曾於95830日寄發通知書,並曾在官網揭露該投資標的即將停售的訊息,另又安排業務人員向甲說明投資標的轉換權益等;但該投資標的停售通知書並未以掛號方式寄出,加上事隔已久,也無法確定是否確實收到該停售通知書,只記得業務員曾詢問過是否要轉換標的,但詢問時根本沒提到是因為投資標的停售才須申請轉換標的事情!乙接著提出95830當時的投資標的停售通知單範本,但該範本並不能作為該停售通知書已經送達予甲之證明。

 


三、另查,甲在93年投保時會選定該投資標的,原因在於當初提供的保單文宣上,也只有提供該投資標相關報酬資料而已文宣提及「保本保息且投資期間100%參與投資獲利,讓客戶有機會提前退休。」、「S&P信評AA-以上的投資銀行保證,到期保證年報酬率高於2.5%」、「投資目標追求正報酬,與股市漲跌無關。」,文宣上提供的案例為每月存入1萬,累積繳費20年,則每月保證提領1.5萬,最低保證提領34年等語;雖於文宣資料上也印著「相關資訊請詳見每檔投資標的說明或商品說明書」、「參考過去之投資績效製成,相對人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等字樣整體觀察文宣資料,不能排除甲遭到誤導的可能性;因此,甲誤信可保證月領的說法並非毫無根據。

 


四、依現有卷證資料,不能斷定乙保險公司確實將該投資標的停售之事實告知予甲,甚至連業務員有無詳實告知轉換該投資標後可能對甲的權益影響,也無從得知。除了商品文宣導致甲誤信可保證月領外,該投資標的投保後旋即停售,乙又未提供相似之投資標的讓甲進行轉換,種種情形顯然違反甲當初的投保本意

 


五、綜合審酌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以及保單條款之約定,本中心為弭平紛爭,衡酌個案具體情形,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所定之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乙應給付○○○元予甲作為補償。

 

 


結論:

 

1、投資型保單的糾紛多不勝數,業者招攬話術常用「投資兼具保障」讓一般大眾有「一舉兩得」的感覺。但事實上,如果投保者不懂基金投資,也沒有高額的壽險保障需求時,買到後悔的機率其實不低,也因此才有「投資歸投資、保險歸保險」的說法,民眾投保前不得不慎。

 

2、這個案例特別的點,在於保險業者自製的官方商品文宣中,明顯有使人誤信可保證月領的問題,與一般較常見由招攬業務員自製DM出現的糾紛,情形不太一樣。此評議案例也說明,民眾應保留業務員當初招攬時的DM、文宣或相關書面資料,在遭遇糾紛時可能會有意料不到的效果,不讓自己陷入口說無憑的困境。(另參考:保險業招攬人員從事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時之應注意事項

 

3、本案中,評議結果最終並未如甲所願(保證月領1.5萬且領45年)個人推測,評議中心是以商品文宣終究不是保單條款來進行認定,只好退而求其次採取「公平合理原則」(如果沒有保留商品文宣還能順利主張公平合理原則?),使保戶尚能獲得一定金額之補償。(詳參1082221評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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