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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 星期一

招攬的業務員是A,但成交保單內業務員欄位簽名卻是B?

 



今天My84保險網討論區有這樣一則討論,轉到在武士專頁也引起一番議論,這樣的問題在網路上似乎屢見不鮮,找了一下金管會還真的有發過函令說明,參酌金管會1023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3170號函提到:(以下節錄)





要旨: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之規定係為釐清該管理規則係在規範業務員之招攬行為;同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係為避免保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間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形,屬強化保險公司對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管理,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勞務契約屬性之認定,仍應依個案客觀事實為之



主旨:關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訂定目的是否涉及勞務給付型態,以及業務員得否共同招攬等相關疑義乙素,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四、至於每一保險契約之招攬人員是否僅限1人乙節,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並無相關限制。惟如2人以上共同招攬,則招攬人員應以實際從事該件保險契約之招攬者為限,不得有掛名招攬情事,並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4項規定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短評:

看起來金管會已有明令禁止這樣的事情,這部份涉及業務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戶可於收到保單後向保險公司及金管會反映,依規定業者應處以業務員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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