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岑在民國95年5月16日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投保了一張帳戶型癌症險保單(理賠上限為住院日額之1200倍),投保時業務員說「每次門診都會理賠」,不過當沛岑在103年被診斷出罹患乳癌第三期陸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保險公司針對癌症門診卻沒賠全額,沛岑無奈之下找上評議中心。
保險公司聲稱,針對該賠的部份確實都已理賠,保戶認知上有爭議的,主要是條款約定「癌症門診保險金」每日以1次為限,且最多以被保險人前一次住院實際住院日數的2倍為限,只有當無前一次實際住院時,門診次數才不受到限制,對此保戶雖提出分別還有「32次+19次」(合計51次)的癌症門診保險金還沒理賠,但這只是保戶自己的錯誤認知。
評議中心則表示,解釋保險契約時,應本於保險的本質與機能進行探求,並應注意誠信原則,如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以免保險人變相限縮其保險範圍,逃避應負之契約責任,獲取不當之保險費利益,致喪失保險應有之功能,及影響保險巿場之正常發展。
從保單條款約定的內容看來,保險公司的說法表面上似乎沒什麼問題,但條款中同時約定了「但無前一次實際住院時,門診次數不受前段限制。」,這部份並未清楚界定「前一次住院的期限」,導致保戶在104年住院一次之後,其後105年到108年間的所有門診治療,全都必須受限104年的住院日數,設計上明顯不當限縮癌症門診保險金的範圍,保險公司就這部分缺失,理應提供一定金額補償給沛岑。
整體而言,類似此例中過度信賴業務員的保戶真實存在,因此理賠發生問題的例子也偶有所聞,但能像沛岑這樣還留有與業務員投保對話記錄的例子算罕見。
個人認為金管會倒是可以評估「設置特定簽約場所」,讓保險業務員與民眾投保時的對話在該場所能被記錄下來(如:錄音或錄影),倘若業務員說詞和條款不一,未來保戶至少有明確的證據可維護自身理賠權益。
另外,條款「落落長」(台語)是多數保戶投保前不想細讀的主因,這或許也是人之常情,但若能在投保前詳閱並避開投保限制過多的條款,類似的理賠爭議不正可事先避免掉?
(全文改自108評1487評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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