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10月時,如真上班的公司幫她加保了員工團體保險,保障內容為「健康險醫療費限額3萬及手術限額4萬,不料107年三、四月間,如真因「腿骨有無菌性壞死情形」在醫院進行髖關節置換手術,嗣後保險公司雖依約理賠,但如真看過理賠金額後,發覺保險公司似乎漏賠約12萬元,馬上向保險公司反應,保險公司反而說他們還多給了理賠金,如真大為不解地找上請評議中心幫忙。
保險公司解釋,關於漏賠約12萬元部分明顯是個誤會,如真在 107 年 3 月跟 4 月間,分別進行了「右側骨頭無菌性骨壞死,第四期」及「左側骨頭無菌性骨壞死,第四期、進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後」兩次醫治,這兩次治療保險公司如實賠付為37,857 元及12,764元,絕對沒有漏賠情事。
保險公司又提到,就第二次賠付12,764元的部份,是因為發現第一次理賠金額中實際上是多賠了4,005元,所以才直接從第二次原本應賠的16,769元中抵銷,換句話說,如真的理賠金第一次是多賠了4,005元,考量作業方便就直接從第二次理賠金中扣除溢付的金額,所以才會理賠12,764元。
不過當評議中心要求業者進一步解釋第一次理賠金額溢付的原因時,保險公司只是一再重申有溢付理賠金,始終無法提出依據說明何以抵銷前後理賠金,因此評議中心認定業者抵銷理賠金的理由並不充分,應返還4,005元。簡言之,保險公司確實並沒有漏賠,但也根本沒有溢付理賠金。
從這個案例可以得知,保戶不是拿到理賠金額就沒事了,要記得再向業者索取「理賠明細表」並仔細核對金額是否正確,本案雖說如真是自己誤會大了,但也誤打誤撞抓到業者沒依據就亂抵銷的問題。
(全文改自107評1680評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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