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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日 星期六

不是說保障一輩子?怎麼都繳滿期的終身險卻被告知保障全沒了?

 



小陳在民國80年以自己為要保險暨主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20年期終身家庭防癌保險」,同時附加老婆阿娟為第二被保險人,保單在民國100年已繳費20年期滿,不料小陳不幸在1085月底因癌症亡故,小陳老婆阿娟在申請完癌症險理賠後,卻被保險公司轉知她的終身癌症保障效力也一併喪失效力。

 

阿娟覺得奇怪,當初業務員推銷就說配偶也是保障終身,條款約定的是「保障到被保險人身故的下一期繳費日」,問題早就已經繳費期滿,商品名稱也是終身癌症,保障不就是應該持續保障到終身嗎?現在卻說喪失保障不是詐欺嗎?不滿的她不得不找上評議中心。

 

保險公司表示,保單條款約定在「已繳費期滿」的情況下,當主被保險人身故時,附加的配偶就會喪失被保險人的資格,所以阿娟的被保險人資格在小陳病故時就已經喪失了保障;倘若是「繳費期間內」保單尚未繳費期滿的情形時,考量繳費當期的保費已經繳納,才會另外約定讓第二被保險人繼續享有保障直到下一期繳費日之前。

 

評議中心就雙方提出的資料了解後,認為保單條款並無法分辨出「繳費期間內」、「已繳費期滿」之間的差異,細讀條款文字可知條款只有約定對於「繳費期間內」,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到配偶喪失保險資格原因發生後下期繳費日起停止;但對於「已繳費期滿」後該如何認定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條款內容解釋上明顯產生疑義。

 

換句話說,條款針對阿娟在家庭防癌保險繳費期滿後便喪失保險資格的保障期限,認定上並沒有明確的約定,如果按照保險公司的說法,在「繳費期間內」阿娟可以獲得保障到下期繳費日前;可是當整張保單20 年繳費期滿,反而會因為小陳的罹癌身故,導致阿娟立刻喪失保障,這對「已繳費期滿」的保戶權益影響實在太大。

 

評議中心補充,保險契約屬於最大誠信契約,蘊涵誠信善意和公平交易的意旨,保險公司在保險交易中不該獲取不公平之利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必須受到保護,並以此認定阿娟可持續享有終身防癌險保障。

 

個人想補充的是,由於評議中心做成的評議決定未涉及金錢給付時,對於業者並無拘束效力,業者是否會執意終止契約而鬧上法院尚不得而知?而且值得玩味的是,業者為何沒有主張費率確實只有精算「僅針對主被保險人才提供終身保障」呢?另外,家中有投保家庭型保單的人,是否也該拿起保單好好看一下了呢?


(全文改自《109評192評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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