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WebTVAsia職人系列-【酒後墜樓慘劇!是蓄意自殺還是純屬意外?#大保法王說好險《EP.3》】,提到了用以證明「意外墜樓vs自行跳樓」差異的「數學公式」,好奇查了一下法院判決節錄供參:
由本件刑案現場圖可知,該窗戶鐵窗距6樓地面高度為42.5公分(112.5-70=42.5),如該建物樓層以一般之3.2米高計算,則該窗戶鐵窗至1樓地面之高度(H)合計為16.425公尺(0.425+3.2×5=16.425),以自由落體公示(H=1/2gt2)計算被保險人由該窗戶鐵窗墜落至1樓地面所需時間(t)為1.83秒(16.425=1/2×9.8×t2,t=1.83)。
另由相驗卷之刑案現場圖可知陳屍處距牆面516公分(S),因原告不爭執被保險人係從鐵窗逃生窗口墜樓,而鐵窗逃生窗口距離牆面63公分(參鈞院102年6月10日勘驗筆錄),故被保險人墜樓處和其陳屍處之距離為(516-63=453),假設被保險人起跳角度為45度,則參諸前開「墜落死亡案件與生物動力學分析研究」一文內敘及之計算式及檢驗員李世宗就前開曲祐緯高處墜樓死亡案之墜落動力學分析計算式(S=V0cosθ×t,另該計算式所述起跳初速率大於每秒2.21公尺可經判斷為「自為性墜樓」部分。
經查,每秒2.21公尺為生物動力學初期演算公式所得結果,現今認可之演算公式所得結果為上述「墜落死亡案件與生物動力學分析研究」一文內所述之每秒2.55公尺),可得出被保險人起跳初速度(V0)為3.5(4.53×1.414/1.83=3.5);假設被保險人起跳角度為30度,則可得出被保險人起跳初速度(V0)為2.85(4.53×1.154/1.83=2.85),因前開數值皆大於2.55,故可判定被保險人係「自為性墜樓」,而非意外墜落。
(判決節錄自新北地院101年保險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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