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函釋】保單變更要保人應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征機關核發之證明

 



自壽險公會】《國稅局10911 17 日財北國稅徵字第1090037976號函》


主旨:為維護租税債權,請惠予轉知貴會會員於受理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税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緻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税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権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税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第52條規定:「違反第42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險遺產稅或贈與税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15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二、貴會會員於受理下列變更要保人申請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或遺產税證明書:

(一)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

原要保人將保險契約之權利贈與他人或移轉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依旨揭税法第4條或第5條規定課徵贈與税。是類案件,請於受理變更要保人時,依同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税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二)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應依旨揭税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於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是類案件,請於受理變更要保人時,依同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三、另人壽保險公司違反旨揭稅法第4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千元以下之罰鍰,是請貴會惠予轉知會員應依上開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税之相關證明書,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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