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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

【轉貼】審閱期是顆大地雷-招攬保險也要控管業務風險,保護自己最好的方法是專業知識!

 



【本文經作者林飛白授權同意轉貼】


臉友私訊了一篇擁有幾萬人的粉絲專頁中,關於保險契約「審閱期」的貼文,來問我問題。該貼文只簡略說明「審閱期」及「猶豫期」的意義、但結論卻說「兩者功能不能(同?),因此可以互補。」


查閱該專頁,看不到後續補充說明,特別寫這篇來提醒大家。




一、「可以互補」這四字確實容易引人誤解,因為實務見解素來有「猶豫期可否取代審閱期」之爭肯定說認為只要有猶豫期,審閱期可以不用(台灣高等95保險上易字第20號);否定說認為兩者不同,不能取代,都需要(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038號)。近年來,最高法院採否定說,似乎可說否定說占上風。

 



二、赫赫有名的康健人壽投資型保單的審閱期爭議,從民國101年到107年終於最高法駁回定讞。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內也採否定說,主張「猶豫期不可取代審閱期」,原告(被保險人之身故受益人)勝訴,理賠金額從原本的7萬多元飆升到300萬!

 



三、該案另有一個重要爭點是,康健人壽主張投資型保單不適用審閱期規定(根據公會的審閱期自律規範及相關金管會函),然而也被最高院駁斥,認為應該適用。然而,至今大家銷售投資型壽險保單,仍然沒給客戶簽署「審閱期確認書」。這就是我稱之為「地雷」的原因。哪天保單虧損了,客戶拿審閱期瑕疵來主張某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設若保戶勝訴、難道保險公司不會回頭找業務員好好算這筆帳嗎?(雖然不見得會算贏)保經公司投保的責任險被保險人是公司,也不是身為業務員的你,你萬一踩到地雷,就會是「代位求償對象」!

 



四、金管會提出的保險法修正草案試圖將「猶豫期取代審閱期」立法,然而可想而知必有反對力量抗衡,草案還在立院排隊待審中,不知哪時會有結果。

 



五、你永遠不知道當保單虧損時,保戶會如何反應?所以,本文給出兩個建議,以降低您從業風險

1)銷售投資型保單,還是給客戶簽「審閱期確認書」吧!

2)確認書內容採用「D+3日」倒填日期的方式,被破解的風險很高。



採用下列某公司的範例寫法,被破解的機率低很多。(下圖)至於為何這樣建議?以及如何認定違反審閱期規定及其效果,那又是另一篇長長的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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