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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日 星期日

新生兒「自費檢查發現有異常」,因為是「自費」買保險時就不必告知?



昨天轉發網友提問「新生兒自費檢查有異常是否不用告知」,討論氣氛難得地熱絡, 從粉絲留言看來,認為「自費檢查只要沒有刷健保卡就查不到」、「反正都沒刷健保卡了,保險公司又怎麼可能查得到?」的說法還是存在。



不過「自費」檢查有異常且在要保書詢問事項中卻不告知,真的百分百查不到?明明檢查有異常,只因為進行的是「自費方式」的檢查,就真的不必誠實告知?


 

法院倒是有一例可供參考(台中地院99,中保險小,8,案情是新生兒(被保險人)在出生後就投保醫療險,不過投保當時,要保人對於新生兒自費「腎臟超音波檢查」有「水腎」異常情形並未誠實填寫在要保書詢問事項中,隨後被保險人因腎盂腎炎住院,當出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保險公司以要保人違反誠實告知,且腎盂腎炎住院與未告知事項有因果關係而予以拒絕理賠。

 


法院發現,要保人雖聲稱進行腎臟超音波檢查是自費檢查,而且不是因為生病就診才會以為無須告知;不過,從相關病歷紀錄看來,要保人自從該次自費檢查之後,又接續進行著同樣腎臟超音波檢查,顯示體況已有異常情形,而在醫囑建議下所進行的追蹤檢查。很顯然要保人並沒有誠實告知,而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解約拒賠,當然於法有據。

 

 

無獨有偶,評議中心1081763也曾對自費檢查提出見解:(以下節錄評議書並白話微調)


申請人(即要保人)主張「高層次超音波」是「自費檢查項目」,並非所有孕婦都會進行的檢查,保險公司在核保這類型保單時,既然沒以「有無進行自費檢查項目」當做「核保條件」,那麼申請人沒告知自費產檢結果,應該不致於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對此評議中心表示,雖說是「自費檢查」項目,如果是申請人知悉且保險公司在書面設有詢問事項,申請人仍必須誠實告知,才符合保險契約最大善意與對價平衡之原則;否則,如果只要採取「自費方式」進行檢查就不必誠實告知的話,豈不是變相鼓勵民眾隱匿自費幾查異常結果,放任民眾提供不實資訊而進行投保嗎?

更何況,依照顧問醫師意見,申請人在107323日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產檢時,早就得知胎兒有異常現象,並不是到了107412日接受高層次超音波自費檢查時才發現胎兒有異常的情形。因此,申請人確實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也確實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以上申請人說詞礙難採信。

 


看完後個人想法是,從前述判決及評議書內容中,確實無法得知案情所指「自費檢查」究竟有無「刷健保卡」?只能很肯定的說,以自費方式所做的檢查,保險公司還是有查到的可能。

 


堅持「這兩個案例一定都是有刷健保卡才會被查到」想法的人還是可以繼續堅持,不過看到健保署這個「自費檢查報告資訊雲端查詢系統」(如下圖),又似乎解答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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