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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 星期一

【轉貼】受益人指定「法定繼承人」,身故保險金該怎麼分?

 



本文經作者林飛白授權同意轉貼


一、這幾天還是偶而看到「我的婆婆」劇中保險問題的討論分享總覺得不夠完整所以簡略整理一下,分享大家。




二、保險契約也是個民事契約身故保險金是根據契約約定而發生誰是受益人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分配順序及比例也可指定或約定,取決於當事人意思。而「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事實」而來的權利義務,民法除了規定谁是繼承人及順序外、也規定了分配比例。這兩方面都由不得當事人意思來決定。雖然都同樣因死亡而發生,但保險契約與繼承是兩個不同且無關的制度,民法繼承篇的規定,理論上是管不到保險契約。




三、保險法108條第二款規定容許以「類名指定」方式來確定受益人,最常見的類名指定就是「法定繼承人」這名詞。其實這名詞,民法條文上是找不到的,但法官及學者都用它來表示「民法繼承篇規定有繼承權的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也借用這名詞來做為確定受益人的方法。然而這也只是「借用來確定誰是受益人而已,分配的比例並不在借用範圍內」,一切都要先看保險法或民法(繼承篇除外)或契約當事人如何指定或約定。




四、對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的釐清,我們第一步先看保險法有無強制規定,若無,就看民法有無強制規定。有無強制規定?→保險法→民法




五、類名指定「法定繼承人」如有多數人該如何分配身故保險金?保險法無任何規定。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如有多數,就是多數人對保險公司擁有「保險金債權」。而民法關於「多數人債權」,在第271條有如下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受之」這不是強制規定是民法的任意補充規定。意思就是如何分配保險金是可以由保險契約當事人來訂定,如果沒有約定,就平均分配保險金。(法院也是同樣的見解)




六、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且為多數人時保險契約有沒有約定分配比例呢?有的!

(一)大部分的分配比例約定都記載在「要保書受益人備註欄」。(要保書也是保險契約一部分,要保書的“備註”也是契約條款。)

(二)人壽保險要保書如台灣、全球、遠雄、元大及宏泰,均註明「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法定繼承人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產險傷害險要保書:

1、和泰108/6/1版要保書註明「受益人如有一人以上者,除特別規定比例或順位外,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

2、富邦產108/7/16版要保書註明「若無敘明比例及順位,則以均分辦理。」

3、新光產要保書(甲型)未註明




結論:

由上可知,人壽保險大多有約定「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也就是民法1144條規定;而產物傷害險則有約定「平均分配」。少數無約定者就適用民法271條平均分配。


因此身故保險金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分配比例要先看條款而定,不能一概說適用民法繼承規定,也不能一概說平分新聞報導裡引用某公司協理的說法,當然也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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