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經作者林飛白授權同意轉貼】
一、這幾天還是偶而看到「我的婆婆」劇中保險問題的討論分享,總覺得不夠完整,所以簡略整理一下,分享大家。
二、保險契約也是個民事契約,身故保險金是根據契約約定而發生,誰是受益人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分配順序及比例也可指定或約定,取決於當事人意思。而「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事實」而來的權利義務,民法除了規定谁是繼承人及順序外、也規定了分配比例。這兩方面都由不得當事人意思來決定。雖然都同樣因死亡而發生,但保險契約與繼承是兩個不同且無關的制度,民法繼承篇的規定,理論上是管不到保險契約。
三、保險法108條第二款規定容許以「類名指定」方式來確定受益人,最常見的類名指定就是「法定繼承人」這名詞。其實這名詞,民法條文上是找不到的,但法官及學者都用它來表示「民法繼承篇規定有繼承權的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也借用這名詞來做為確定受益人的方法。然而,這也只是「借用來確定誰是受益人而已,分配的比例並不在借用範圍內」,一切都要先看保險法或民法(繼承篇除外)或契約當事人如何指定或約定。
四、對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的釐清,我們第一步先看保險法有無強制規定,若無,就看民法有無強制規定。有無強制規定?→保險法→民法
五、類名指定「法定繼承人」如有多數人,該如何分配身故保險金?保險法無任何規定。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如有多數,就是多數人對保險公司擁有「保險金債權」。而民法關於「多數人債權」,在第271條有如下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受之」這不是強制規定,是民法的任意補充規定。意思就是,如何分配保險金是可以由保險契約當事人來訂定,如果沒有約定,就平均分配保險金。(法院也是同樣的見解)
六、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且為多數人時,保險契約有沒有約定分配比例呢?有的!
(一)大部分的分配比例約定都記載在「要保書受益人備註欄」。(要保書也是保險契約一部分,要保書的“備註”也是契約條款。)
(二)人壽保險要保書如台灣、全球、遠雄、元大及宏泰,均註明「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法定繼承人,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三)產險傷害險要保書:
1、和泰108/6/1版要保書註明「受益人如有一人以上者,除特別規定比例或順位外,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
2、富邦產108/7/16版要保書註明「若無敘明比例及順位,則以均分辦理。」
3、新光產要保書(甲型)未註明
七、結論:
由上可知,人壽保險大多有約定「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也就是民法1144條規定;而產物傷害險,則有約定「平均分配」。少數無約定者,就適用民法271條平均分配。
因此,身故保險金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分配比例,要先看條款而定,不能一概說適用民法繼承規定,也不能一概說平分!新聞報導裡引用某公司協理的說法,當然也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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