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PTT保險板有這樣一篇文章:
在查健保紀錄後,一開始的那家在疾病分類寫:適應疾患,後來那家卻寫:重鬱診,復發。
想請問這是否代表我今後都無法再申請醫療相關保單甚至儲蓄的保單了?那以前父母幫我投保的終身型醫療甚至儲蓄險,公司是否也可能不理賠?沒想到看個身心科,影響這麼大……。
發文者應該是擔心無法再買任何保單,對於精神疾病相關的核保問題,之前也用心智圖整理了《【精神疾病vs精神病】的核保與理賠》。
有關「憂鬱症」的分類,可看到《101評1623》評議中心的解釋:
(三)本案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表示意見,略以:
1、精神官能性憂鬱症(Neurotic depression)指外在壓力和個人性格和因應壓力不佳所形成的輕度憂鬱、煩躁,其國際疾病診斷碼(ICD)為3004,和隸屬於精神病的重度憂鬱症(Major Depression)國際疾症診斷碼(ICD)為296並不相同。目前在精神醫學界認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和重度憂鬱症是不同的兩個疾病,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的人並不一定會演變成重度憂鬱症;重度憂鬱症的病人更不一定要先得到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不可。
2、依本案相關病歷資料,申請人91年投保前所罹患疾病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和101年4月住院之「重度憂鬱症」非屬同一疾病。申請人本次「重度憂鬱症」住院應非屬投保前疾病。
因此先釐清到底罹患的「憂鬱症」究竟屬於「精神病」或「精神官能症」哪個項下是重點,接著核對要保書詢問的是「精神病」(還是「精神官能症」或「精神疾病」),投保人才得以確定是否負有告知的義務,還不至於一看身心科就等於永遠無法買保險;反之,若確屬要保書中問到之「精神病」項下的「憂鬱症」(IDC:296),保險公司往往採拒保處置無誤。
PS:無論是否負告知義務,業者針對被保險人投保時仍罹患中的疾病,未來都有可能主張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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