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0日 星期日

碰到理賠糾紛,向保險公司訴求理賠要有良心有用嗎?

 



評議決定書《104評961看到一則算是通案性的爭議訴求:【醫療技術進步,過去的手術必須「自費+住院」,現在或未來手術變成只要「健保+門診」,保險公司不理賠是不是很不應該?】,可以算是一種「道德訴求」吧。



→ 節錄評議決定書保戶的說詞:


一、此住院醫療補償保險的附表一外科手術費用表(詳列於附險條文之後),即載明投保當時各項手術名稱及最高保險金的給付百分率,若非當時這些手術都有其住院的可能性,相對人當時又何必將此附表放在附險條約之後也因此,在客觀上,申請人應該可以認定以83年的背景來看,因進行相對人詳列之各項手術而住院的可能性非常高。


二、這20多年來台灣醫療有許多重大變革,是申請人投保當時的大部分民眾難以想像的(不包含相對人),也因此,沒有人會想像會有全民健保,甚至更不會想到有二代健保,且申請人非專業醫療人員或保險公司,不會理解這20多年來手術會在健保虧損加上科技進步之下,有如此多的改變,而相對人在面對這樣的改變之下,完全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告知那些手術幾乎已經都改門診手術,原本的契約如果在這樣的手術下應該要理賠多少,而改成健保+門診手術之後有多少比例的手術已經完全不理賠),而讓申請人去比較是不是要續保這樣的附約。然而這20多年來相對人卻裝作若無其事的以一年一約的方式繼續向申請人收取該附險保險費。以邏輯上來說,相對人承保申請人此一附約的醫療補償保險,在8310月的時候是沒有全民健保的,甚至現在很多門診手術在當時醫療科技較落後、交通往來不那麼方便的年代都有極大的可能事先住院、安排檢查、手術、術後傷口復原良好之後才出院,動輒4-5天以上。


三、實施全民健保之後,相對人在實支實付的理賠部分已經降低許多,若相對人有良知,應主動告知所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這樣的狀況,因為健保是每個人自己在每個月繳的費用,拿自己額外繳的,去補貼本來相對人應該給申請人的保障,這樣的邏輯怎麼樣都行不通。若相對人的邏輯可以拿來塘塞社會悠悠之口,那根據合約,申請人是否也可以選擇自費就醫,而非健保就診,而相對人是否願意依約賠償實支實付的住院醫療費、外科手術補償保險金、各項雜費補償保險金?




保戶認為健保制度的改變,導致手術從「非健保+住院」變成今天的「健保+門診」,保險公司應該事先、主動向保戶告知健保實施後會產生這樣的問題,不該等之後保戶要申請理賠才來拒賠。


 

保險公司方面表示,保戶在健保實施之前就投保了實支醫療附約,健保實施之後該公司曾配合健保制度實施,在民國84年主動調降保險費過。


 

評議中心認定,既然實支條款已約定僅理賠「住院」手術,所以採「門診」方式進行手術,保險公司自然無理賠責任。





個人想法是,保險公司終究不是慈善事業,申請理賠時終究要回到「白紙黑字」的條款約定上,情感(道德或良知)上的訴求效果應該有限。投保前自己作功課,避開有明顯缺陷的條款,對民眾來說意義會大一點。 


至於健保制度改變了治療方式所衍生出的理賠爭議,主因在保單條款就是一買定終生(無法與時俱進),除了一年一期的保單條款有機會「從新從優」,說來的確是個令人無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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