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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 星期四

意外險就「鼻部喪失嗅覺」的失能等級認定爭議

 


看了【隆鼻出大事!愛美女性要注意 #大保法王說好險《EP.2》 WebTVAsia職人系列!】談意外險理賠議題,稍微補充說明的兩個地方。




第一,影片中A小姐所進行的「隆鼻手術」,必須是因為意外所導致的情形下才能獲得意外保險的理賠,因為傷害保險一般將「美容」作為除外責任之一。常見的條款寫法為:『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因此若單純「非因意外」而進行的美容手術,保戶並無法獲得意外險理賠。


第二,參考傷害保險示範條款最下方新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可見「4鼻部」(缺損及機能障害)已於修法後,新增「項次4-1-2」(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第115%)【參考現代保險雜誌篇報導,而影片仍使用僅有「項次4-1-1」的表,若隆鼻僅單純喪失嗅覺而鼻部沒有缺損時,在舊表中並無法獲得理賠。






參考評議中心《106評601喪失嗅覺相似案例,申請人因交通事故喪失嗅覺,保險公司以鼻部未缺損不符合失能程度「項次4-1-1」(第920%)拒絕理賠,評議中心最後是採「公平合理原則」判業者應酌予補償申請人。以下節錄自評議決定書:

 

()又本中心為求慎重,另再諮詢其他專業顧問意見,其認為:「鼻軟骨缺損不是導致嗅覺喪失的主要原因,惟有鼻軟骨缺損伴隨著嗅覺神經缺損才會導致嗅覺喪失。如是鼻塞所導致之嗅覺喪失,屬於呼吸性的嗅覺喪失,治療鼻塞後理應回復嗅覺。申請人應為神經性的嗅覺喪失,治癒的可能性低,造成申請人嗅覺喪失的原因,依所附之資料判斷,最可能原因是顱內出血,故與10474日之交通事故難謂無因果關係存在。」。是依上開兩顧問意見可知,申請人之體況雖與系爭殘廢給付表第4-1-1項次所約定之障害體況有間,然因申請人係神經性嗅覺喪失已不可回復,且可能係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導致嗅覺神經受損,與10474日之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存在等情。

故雖無鼻軟骨缺失情形,但經考量上開情形,以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亦將「鼻未缺損,而鼻機能遺存顯著失能者」列為障害項目,故本中心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弭平金融消費爭議,故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所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並參酌系爭殘廢給付表「註1-1(8)」復約定:「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生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之精神,認為相對人應補償申請人殘廢保險金共○○○元之責,尚稱合理。

 

 

簡言之,原本按舊表是無法理賠的,不過參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傷害保險失能程度表修法後的「新表」其實也參考勞保標準修正),再依金保法「公平合理原則」,評議中心判業者應補償一定金額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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